民主自由的基礎:依法行政原則

◎姚其聖

新政府成立以來至今,在總統府內設立了「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」、「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」、「國家資通安全辦公室」、「新南向辦公室」等四個機構,以處理國家當前所面對的複雜重大問題。

姑且不論其設置有無疊床架屋,從新政府增設上開機構所展現旺盛圖治的企圖心,我們甚感欣慰國家得人之餘,也要提醒新政府要確實遵守「依法行政原則」。

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,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,應以法律定之。這一條規定為行政組織法在依法行政原則下法律保留的展現。依上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,行政首長想在內部增設機關處理政務,超過原有編製之法定員額時,必須要有法律或法律之明確授權,其所設立之機關才具合法之正當性。查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規定(下稱:總統府組織法),並無授權總統在現行總統府組織法現有之機關架構下,為處理政務所需,得另設機關組織的權限。從而,近來在總統府內所設立之首揭「新南向辦公室」等四個機構,欠缺法源依據;也就成為新聞媒體所俗稱的「黑機關」。

為甚麼國家機關之設置需有法律之依據呢?「凡百庶政,非錢莫辦」,想辦事就要設機關找人。這涉及人民的「荷包」問題,立法院是專門為人民看緊荷包不被濫用的機關;此就是國家機關之設置要有法律依據之理由,絕不容行政機關在毫無法律依據之下,任憑行政首長個人意志隨意創設。為進一步控制行政機關用人浮濫,有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:「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七萬三千人。」,上開四個黑機關在總統府的強力主導之下,顯已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,生米已煮成熟飯,覆水更難回收,建請總統府確實依該法之規定,在總員額之限度內調配人員,千萬不要再有逾越之舉。

總統府是國家「實質」的最高行政機關,為何強調實質呢?因為依憲法第五十三規定:「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。」所以附加實質二字,以示區別。總統府既然身為國家之實質最高行政機關,位望隆重,動見觀瞻,理應為各機關之表率,豈可在無法源之依據下,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?現在的新政府完全掌握立法院之多數,修改總統府組織法賦予總統為處理特定政務,得在總統府內設置機關之權限,應非難事,為何不先修改總統府組織法後,再設置文首揭示之四個機關?真是令人費解!

另,新政府與國道高速公路局收費員達成補償協議,總經費六億元,理由為──「無過失企業社會責任」,請遠東公司負擔二億元,補償項目包括抗爭時期的餐費。補償內容項目、補償金額如何計算、經費來源等,全無法源依據,都在政府的黑箱作業之中,過程毫不受立法院監督,更遑論公開透明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: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,應以法律定之。」,如此關係重大且具爭議性之人民權利義務保障事項,難道不需要有法律依據嗎?而遠東公司是自願負擔所以不需法律依據嗎?現在的新政府完全掌握立法院之多數,可以透過立法程序制定「國道高速公路局收費員離職補償條例」,作為法源依據,藉由立法程序的公開透明討論,取得依法行政的正當性。不知為何新政府未能依循正途辦理?

新政府在無法源依據下容許總統府創設四個黑機關;又以「無過失企業社會責任」請遠東公司負擔無法律依據的補償金額;再用推定的立法方式認定不當黨產的範圍(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部當財產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參照),違反行政處分應由處分機關負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。這些是統總府、遠東公司、國民黨與國民黨有關團體或個人的事,與你我無關。至於,遠東集團在花蓮的水泥廠特許延長開採時間,以超有效率的時間完成行政程序的核准,那就更不關你我的事了。

因為事不關己,所以你我保持沈默。爰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猶太屠殺紀念碑上,德國馬丁神父的小詩,作為本文結語:「他們捉拿共產黨員,我保持沈默,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;他們捉拿猶太人,我又保持沈默,因為我不是猶太人;他們捉拿工會成員,我還保持沈默,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;他們捉拿天主教徒,我仍保持沈默,因為我是新教徒。最後,他們要捉拿我,沒有人為我說話,我也沒有說話的機會了。」
<本篇文章為作者意見,不代表本會立場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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